公司主要開展下列服務內容
1、公司注冊
2、一般納稅人申請
3、代開增值稅發票
4、代理記賬
5、國稅申報
6、地稅申報
7、社保申報
8、所得稅匯算清繳
9、社保費匯算清繳
10、地方稅費匯算清繳
11、企業年度報告公示(工商)
12、財務顧問、外派會計
13、財務審計、資產評估
公司注冊流程及所需資料
1、提供經營地址的房產證復印件及租房協議
2、股東身份證復印件
3、認繳資本數量及各股東認繳比例
4、經營范圍
5、公司名稱核準
6、股東會決議和公司章程
服務項目
新聞動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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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了!財政部、稅務總局7公告及解讀大匯總
摘要:[db:內容摘要]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權益性投資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41號全文有效2021.12.30為貫徹落實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意見》有關要求,深化“放管服”改革,現就權益性投資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持有股權、股票、合伙企業財產份額等權益性投資的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以下簡稱獨資合伙企業),一律適用查賬征收方式計征個人所得稅。 二、獨資合伙企業應自持有上述權益性投資之日起30日內,主動向稅務機關報送持有權益性投資的情況;公告實施前獨資合伙企業已持有權益性投資的,應當在2022年1月30日前向稅務機關報送持有權益性投資的情況。稅務機關接到核定征收獨資合伙企業報送持有權益性投資情況的,調整其征收方式為查賬征收。 三、各級財政、稅務部門應做好服務輔導工作,積極引導獨資合伙企業建立健全賬簿、完善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制度、如實申報納稅。獨資合伙企業未如實報送持有權益性投資情況的,依據稅收征收管理法相關規定處理。 四、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2021年12月30日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保險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 37 號全文有效2021.12.22現將出口貨物保險有關增值稅政策公告如下:一、自2022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對境內單位和個人發生的下列跨境應稅行為免征增值稅:(一)以出口貨物為保險標的的產品責任保險;(二)以出口貨物為保險標的的產品質量保證保險。二、境內單位和個人發生上述跨境應稅行為的增值稅征收管理,按照現行跨境應稅行為增值稅免稅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三、此前已發生未處理的事項,按本公告規定執行;已繳納的相關稅款,不再退還。特此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2021年12月22日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實施外籍個人津補貼等有關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43號全文有效2021.12.31為進一步減輕納稅人負擔,現將延續實施有關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公告如下:《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后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規定的外籍個人有關津補貼優惠政策、中央企業負責人任期激勵單獨計稅優惠政策,執行期限延長至2023年12月31日。特此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2021年12月31日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實施全年一次性獎金等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42號全文有效2021.12.31為扎實做好“六保”工作,進一步減輕納稅人負擔,現將延續實施有關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公告如下:一、《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后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規定的全年一次性獎金單獨計稅優惠政策,執行期限延長至2023年12月31日;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單獨計稅優惠政策,執行期限延長至2022年12月31日。二、《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涉及有關政策問題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94號)規定的免于辦理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優惠政策,執行期限延長至2023年12月31日。特此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 2021年12月31日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完善資源綜合利用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40號全文有效2021.12.30??為推動資源綜合利用行業持續健康發展,現將有關增值稅政策公告如下:??一、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收購的再生資源,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依照3%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或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一)本公告所稱再生資源,是指在社會生產和生活消費過程中產生的,已經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價值,經過回收、加工處理,能夠使其重新獲得使用價值的各種廢棄物。其中,加工處理僅限于清洗、挑選、破碎、切割、拆解、打包等改變再生資源密度、濕度、長度、粗細、軟硬等物理性狀的簡單加工。??(二)納稅人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1.從事危險廢物收集的納稅人,應符合國家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的要求,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2.從事報廢機動車回收的納稅人,應符合國家商務主管部門出臺的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辦法要求,取得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資質認定證書。??3.除危險廢物、報廢機動車外,其他再生資源回收納稅人應符合國家商務主管部門出臺的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要求,進行市場主體登記,并在商務部門完成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備案。??(三)各級財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存在違法違規給予從事再生資源回收業務的納稅人財政返還、獎補行為的,依法追究相應責任。??二、除納稅人聘用的員工為本單位或者雇主提供的再生資源回收不征收增值稅外,納稅人發生的再生資源回收并銷售的業務,均應按照規定征免增值稅。??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自產的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提供資源綜合利用勞務(以下稱銷售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可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一)綜合利用的資源名稱、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名稱、技術標準和相關條件、退稅比例等按照本公告所附《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增值稅優惠目錄(2022年版)》)(以下稱《目錄》)的相關規定執行。??(二)納稅人從事《目錄》所列的資源綜合利用項目,其申請享受本公告規定的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時,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1.納稅人在境內收購的再生資源,應按規定從銷售方取得增值稅發票;適用免稅政策的,應按規定從銷售方取得增值稅普通發票。銷售方為依法依規無法申領發票的單位或者從事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自然人,應取得銷售方開具的收款憑證及收購方內部憑證,或者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本款所稱小額零星經營業務是指自然人從事應稅項目經營業務的銷售額不超過增值稅按次起征點的業務。??納稅人從境外收購的再生資源,應按規定取得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或者從銷售方取得具有發票性質的收款憑證、相關稅費繳納憑證。??納稅人應當取得上述發票或憑證而未取得的,該部分再生資源對應產品的銷售收入不得適用本公告的即征即退規定。??不得適用本公告即征即退規定的銷售收入=當期銷售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的銷售收入×(納稅人應當取得發票或憑證而未取得的購入再生資源成本÷當期購進再生資源的全部成本)。??納稅人應當在當期銷售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銷售收入中剔除不得適用即征即退政策部分的銷售收入后,計算可申請的即征即退稅額:??可申請退稅額=[(當期銷售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的銷售收入-不得適用即征即退規定的銷售收入)×適用稅率-當期即征即退項目的進項稅額]×對應的退稅比例??各級稅務機關要加強發票開具相關管理工作,納稅人應按規定及時開具、取得發票。??2.納稅人應建立再生資源收購臺賬,留存備查。臺賬內容包括:再生資源供貨方單位名稱或個人姓名及身份證號、再生資源名稱、數量、價格、結算方式、是否取得增值稅發票或符合規定的憑證等。納稅人現有賬冊、系統能夠包括上述內容的,無需單獨建立臺賬。??3.銷售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不屬于發展改革委《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中的淘汰類、限制類項目。??4.銷售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不屬于生態環境部《環境保護綜合名錄》中的“高污染、高環境風險”產品或重污染工藝。“高污染、高環境風險”產品,是指在《環境保護綜合名錄》中標注特性為“GHW/GHF”的產品,但納稅人生產銷售的資源綜合利用產品滿足“GHW/GHF”例外條款規定的技術和條件的除外。??5.綜合利用的資源,屬于生態環境部《國家危險廢物名錄》列明的危險廢物的,應當取得省級或市級生態環境部門頒發的《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且許可經營范圍包括該危險廢物的利用。??6.納稅信用級別不為C級或D級。??7.納稅人申請享受本公告規定的即征即退政策時,申請退稅稅款所屬期前6個月(含所屬期當期)不得發生下列情形:??(1)因違反生態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受到行政處罰(警告、通報批評或單次10萬元以下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除外;單次10萬元以下含本數,下同)。??(2)因違反稅收法律法規被稅務機關處罰(單次10萬元以下罰款除外),或發生騙取出口退稅、虛開發票的情形。??納稅人在辦理退稅事宜時,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其符合本條規定的上述條件以及《目錄》規定的技術標準和相關條件的書面聲明,并在書面聲明中如實注明未取得發票或相關憑證以及接受環保、稅收處罰等情況。未提供書面聲明的,稅務機關不得給予退稅。??(三)已享受本公告規定的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的納稅人,自不符合本公告“三”中第“(二)”部分規定的條件以及《目錄》規定的技術標準和相關條件的當月起,不再享受本公告規定的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四)已享受本公告規定的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的納稅人,在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后,出現本公告“三”中第“(二)”部分第“7”點規定情形的,自處罰決定作出的當月起6個月內不得享受本公告規定的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如納稅人連續12個月內發生兩次以上本公告“三”中第“(二)”部分第“7”點規定的情形,自第二次處罰決定作出的當月起36個月內不得享受本公告規定的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相關處罰決定被依法撤銷、變更、確認違法或者確認無效的,符合條件的納稅人可以重新申請辦理退稅事宜。??(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機關應于每年3月底之前在其網站上,將本地區上一年度所有享受本公告規定的增值稅即征即退或免稅政策的納稅人,按下列項目予以公示:納稅人名稱、納稅人識別號、綜合利用的資源名稱、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名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機關在對本地區上一年度享受本公告規定的增值稅即征即退或免稅政策的納稅人進行公示前,應會同本地區生態環境部門,再次核實納稅人受環保處罰情況。??四、納稅人從事《目錄》2.15“污水處理廠出水、工業排水(礦井水)、生活污水、垃圾處理廠滲透(濾)液等”項目、5.1“垃圾處理、污泥處理處置勞務”、5.2“污水處理勞務”項目,可適用本公告“三”規定的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也可選擇適用免征增值稅政策;一經選定,36個月內不得變更。選擇適用免稅政策的納稅人,應滿足本公告“三”有關規定以及《目錄》規定的技術標準和相關條件,相關資料留存備查。??五、按照本公告規定單個所屬期退稅金額超過500萬元的,主管稅務機關應在退稅完成后30個工作日內,將退稅資料送同級財政部門復查,財政部門逐級復查后,由省級財政部門送財政部當地監管局出具較終復查意見。復查工作應于退稅后3個月內完成,具體復查程序由財政部當地監管局會同省級財稅部門制定。??六、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納稅人應依法履行納稅義務。各級稅務機關要加強納稅申報、發票開具、即征即退等事項的管理工作,保障納稅人按規定及時辦理相關納稅事項。??七、本公告自2022年3月1日起執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增值稅優惠目錄〉的通知》(財稅〔2015〕78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資源綜合利用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90號)除“技術標準和相關條件”外同時廢止,“技術標準和相關條件”有關規定可繼續執行至2022年12月31日止。《目錄》所列的資源綜合利用項目適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如在執行過程中有更新、替換,統一按新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執行。??此前已發生未處理的事項,按本公告規定執行。已處理的事項,如執行完畢則不再調整;如納稅人受到環保、稅收處罰已停止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時間超過6個月但尚未執行完畢的,則自本公告執行的當月起,可重新申請享受即征即退政策;如納稅人受到環保、稅收處罰已停止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時間未超過6個月,則自6個月期滿后的次月起,可重新申請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特此公告。附件: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增值稅優惠目錄(2022年版)重大稅收違法失信主體信息公布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4號全文有效2021.12.31《重大稅收違法失信主體信息公布管理辦法》,已經2021年12月27日國家稅務總局2021年度第3次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局長:王軍2021年12月31日重大稅收違法失信主體信息公布管理辦法靠前章?總則靠前條 為了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于進一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意見》,維護正常稅收征收管理秩序,懲戒重大稅收違法失信行為,保障稅務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促進依法誠信納稅,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稅務機關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確定重大稅收違法失信主體,向社會公布失信信息,并將信息通報相關部門實施監管和聯合懲戒。第三條 重大稅收違法失信主體信息公布管理應當遵循依法行政、公平公正、統一規范、審慎適當的原則。第四條 各級稅務機關應當依法保護稅務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對重大稅收違法失信主體信息公布管理工作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個人信息,應當依法予以保密。第五條 稅務機關工作人員在重大稅收違法失信主體信息公布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第二章?失信主體的確定第六條 本辦法所稱“重大稅收違法失信主體”(以下簡稱失信主體)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或者其他涉稅當事人(以下簡稱當事人):(一)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100萬元以上,且任一年度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占當年各稅種應納稅總額10%以上的,或者采取前述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二)欠繳應納稅款,采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妨礙稅務機關追繳欠繳的稅款,欠繳稅款金額100萬元以上的;(三)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四)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五)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六)虛開增值稅普通發票100份以上或者金額400萬元以上的;(七)私自印制、偽造、變造發票,非法制造發票防偽專用品,偽造發票監制章的;(八)具有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取出口退稅、抗稅、虛開發票等行為,在稽查案件執行完畢前,不履行稅收義務并脫離稅務機關監管,經稅務機關檢查確認走逃(失聯)的;(九)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非法提供銀行賬戶、發票、證明或者其他方便,導致未繳、少繳稅款100萬元以上或者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十)稅務代理人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造成納稅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100萬元以上的;(十一)其他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社會危害性較大的稅收違法行為。第七條 稅務機關對當事人依法作出《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申請行政復議、未提起行政訴訟,或者申請行政復議,行政復議機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后,在法定期限內未提起行政訴訟,或者人民法院對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或行政復議決定作出生效判決、裁定后,有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確定其為失信主體。對移送公安機關的當事人,稅務機關在移送時已依法作出《稅務處理決定書》,未作出《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的,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申請行政復議、未提起行政訴訟,或者申請行政復議,行政復議機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后,在法定期限內未提起行政訴訟,或者人民法院對稅務處理決定或行政復議決定作出生效判決、裁定后,有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確定其為失信主體。第八條 稅務機關應當在作出確定失信主體決定前向當事人送達告知文書,告知其依法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告知文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一)當事人姓名或者名稱、有效身份證件號碼或者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地址。沒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以稅務機關賦予的納稅人識別號代替;(二)擬確定為失信主體的事由、依據;(三)擬向社會公布的失信信息;(四)擬通知相關部門采取失信懲戒措施提示;(五)當事人依法享有的相關權利;(六)其他相關事項。對納入納稅信用評價范圍的當事人,還應當告知其擬適用D級納稅人管理措施。第九條 當事人在稅務機關告知后5日內,可以書面或者口頭提出陳述、申辯意見。當事人口頭提出陳述、申辯意見的,稅務機關應當制作陳述申辯筆錄,并由當事人簽章。稅務機關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陳述、申辯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應當采納。第十條 經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稅務局局長或者其授權的稅務局領導批準,稅務機關在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期限屆滿,或者行政復議決定、人民法院判決或裁定生效后,于30日內制作失信主體確定文書,并依法送達當事人。失信主體確定文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一)當事人姓名或者名稱、有效身份證件號碼或者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地址。沒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以稅務機關賦予的納稅人識別號代替;(二)確定為失信主體的事由、依據;(三)向社會公布的失信信息提示;(四)相關部門采取失信懲戒措施提示;(五)當事人依法享有的相關權利;(六)其他相關事項。對納入納稅信用評價范圍的當事人,還應當包括適用D級納稅人管理措施提示。本條靠前款規定的時限不包括因其他方式無法送達,公告送達告知文書和確定文書的時間。第三章?信息公布第十一條 稅務機關應當在失信主體確定文書送達后的次月15日內,向社會公布下列信息:(一)失信主體基本情況;(二)失信主體的主要稅收違法事實;(三)稅務處理、稅務行政處罰決定及法律依據;(四)確定失信主體的稅務機關;(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公布的其他信息。對依法確定為國家秘密的信息,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公開的信息,以及公開后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的信息,稅務機關不予公開。第十二條 稅務機關按照本辦法第十一條靠前款靠前項規定向社會公布失信主體基本情況。失信主體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公布其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納稅人識別號)、注冊地址以及違法行為發生時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者經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確定的實際責任人的姓名、性別及身份證件號碼(隱去出生年、月、日號碼段);失信主體為自然人的,公布其姓名、性別、身份證件號碼(隱去出生年、月、日號碼段)。經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確定的實際責任人,與違法行為發生時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有涉案行為外,稅務機關只向社會公布實際責任人信息。第十三條 稅務機關應當通過國家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局網站向社會公布失信主體信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也可以通過稅務機關公告欄、報紙、廣播、電視、網絡媒體等途徑以及新聞發布會等形式向社會公布。國家稅務總局歸集各地稅務機關確定的失信主體信息,并提供至“信用中國”網站進行公開。第十四條 屬于本辦法第六條靠前項、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失信主體,在失信信息公布前按照《稅務處理決定書》《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繳清稅款、滯納金和罰款的,經稅務機關確認,不向社會公布其相關信息。屬于本辦法第六條第八項規定情形的失信主體,具有偷稅、逃避追繳欠稅行為的,按照前款規定處理。第十五條 稅務機關對按本辦法規定確定的失信主體,納入納稅信用評價范圍的,按照納稅信用管理規定,將其納稅信用級別判為D級,適用相應的D級納稅人管理措施。第十六條? 對按本辦法第十一條靠前款規定向社會公布信息的失信主體,稅務機關將失信信息提供給相關部門,由相關部門依法依規采取失信懲戒措施。第十七條 失信主體信息自公布之日起滿3年的,稅務機關在5日內停止信息公布。第四章?提前停止公布第十八條 失信信息公布期間,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失信主體或者其破產管理人可以向作出確定失信主體決定的稅務機關申請提前停止公布失信信息:(一)按照《稅務處理決定書》《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繳清(退)稅款、滯納金、罰款,且失信主體失信信息公布滿六個月的;(二)失信主體破產,人民法院出具批準重整計劃或認可和解協議的裁定書,稅務機關依法受償的;(三)在發生重大自然災害、公共衛生、社會安全等突發事件期間,因參與應急搶險救災、疫情防控、重大項目建設或者履行社會責任作出突出貢獻的。第十九條 按本辦法第十八條靠前項規定申請提前停止公布的,申請人應當提交停止公布失信信息申請表、誠信納稅承諾書。按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申請提前停止公布的,申請人應當提交停止公布失信信息申請表,人民法院出具的批準重整計劃或認可和解協議的裁定書。按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申請提前停止公布的,申請人應當提交停止公布失信信息申請表、誠信納稅承諾書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出具的有關材料。第二十條 稅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予以受理,并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第二十一條 受理申請后,稅務機關應當及時審核。符合本辦法第十八條靠前項規定條件的,經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稅務局局長或者其授權的稅務局領導批準,準予提前停止公布;符合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條件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局局長或者其授權的稅務局領導批準,準予提前停止公布。稅務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予以提前停止公布的決定,并告知申請人。對不予提前停止公布的,應當說明理由。第二十二條 失信主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提前停止公布:(一)被確定為失信主體后,因發生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取出口退稅、抗稅、虛開發票等稅收違法行為受到稅務處理或者行政處罰的;(二)五年內被確定為失信主體兩次以上的。申請人按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申請提前停止公布的,不受前款規定限制。第二十三條 稅務機關作出準予提前停止公布決定的,應當在5日內停止信息公布。第二十四條 稅務機關可以組織申請提前停止公布的失信主體法定代表人、財務負責人等參加信用培訓,開展依法誠信納稅教育。信用培訓不得收取任何費用。第五章?附則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規定的期間以日計算的,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休假日;期間以年、月計算的,到期月的對應日為期間的最后一日;沒有對應日的,月末日為期間的最后一日。期間開始的當日不計算在期間內。本辦法所稱“以上、日內”,包含本數(級)。第二十六條 國家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局可以依照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辦法〉的公告》(2018年第54號)同時廢止。關于《重大稅收違法失信主體信息公布管理辦法》的解讀2021年12月31日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 【字體:大 中 小】 打印本頁近日,國家稅務總局公布了《重大稅收違法失信主體信息公布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4號),現就有關事項解讀如下:一、修訂背景為貫徹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意見》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完善失信約束制度構建誠信建設長效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0〕49號),深入推進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管理工作,規范管理流程,約束行政權力,切實保護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更好發揮稅務誠信機制在激發市場活力、營造良好營商環境等方面職能作用,稅務總局對《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54號,以下簡稱原辦法)進行了修訂,并更名為《重大稅收違法失信主體信息公布管理辦法》,以部門規章的形式發布施行。2014年,稅務總局制定《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公布辦法(試行)》,2016年和2018年,稅務總局對該辦法進行了兩次修訂。實施以來,原辦法在震懾稅收違法行為和引導依法誠信納稅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取得了良好的效果。近年來,國務院對完善失信約束制度構建誠信建設長效機制作出新部署、提出新要求,原辦法在失信主體確定、修復程序規范等方面存在一些不足,有必要進行修訂完善。二、修訂原則(一)切實強化權利保障。把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貫穿于失信信息公布工作全過程。事前保障知情權,規定在作出確定失信主體的決定前,告知當事人相關事由、依據、擬采取的失信懲戒措施及依法享有的權利;事中保障異議權,及時復核當事人提出的陳述、申辯意見;事后保障提前停止公布失信信息的申請權,及時受理審核并告知審核結果。(二)嚴格約束執法行為。全面規范失信主體確定、失信懲戒和提前停止公布失信信息工作的相關執法程序,明確各級稅務機關的職權,細化失信主體確定、信息公布、信用修復等環節工作流程,確保相關工作在法治軌道內運行。(三)著重解決實際問題。著重解決原辦法施行中存在的問題,如:適當提高部分納入失信主體的違法行為涉及金額標準,做到過罰相當;適應稅收征管新形勢,將違法的稅務代理人、協助偷騙稅的相關當事人等納入失信主體。三、修訂的重點內容本辦法分五章(總則、失信主體的確定、信息公布、提前停止公布、附則)共二十七條。主要修訂內容包括:(一)在立法宗旨中增加“保障稅務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的表述。在靠前條中將“保障稅務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作為立法宗旨之一,充分貫徹落實《關于進一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意見》提出的維護納稅人繳費人合法權益的要求。(二)增加對失信主體個人信息的保護。按照《優化營商環境條例》要求,在第四條明確稅務機關對在失信主體信息公布管理工作中知悉的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及個人信息依法保密。(三)明確失信主體的確定標準。充分考慮失信主體確定的一致性、合理性,在第六條關于失信主體確定標準規定中,把逃避追繳欠稅金額由10萬元提高至100萬元以上,把虛開增值稅普通發票金額提高至400萬元以上。同時,把不繳或少繳已扣、已收稅款且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扣繳義務人,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非法提供便利導致未繳、少繳稅款100萬元以上或者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涉稅當事人,以及造成納稅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100萬元以上的稅務代理人等四類稅收違法主體納入失信主體范圍。(四)明確保障當事人知情權和陳述申辯權的相關規定。在第八條規定稅務機關應當在確定失信主體前告知當事人享有的法定權利,在第九條增加及時復核當事人陳述申辯意見的規定,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五)增加確定失信主體和公布失信主體信息的時限規定。在第十條明確稅務機關在相關期限屆滿或者相關文書生效后30日內制作失信主體確定文書,在第十一條規定稅務機關應當在失信主體確定文書送達后次月15日內,向社會公布失信信息。(六)增加不予公開失信主體的情形。在第十一條規定公開失信主體的例外情形,即依法確定為國家秘密的信息,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公開的信息,以及公開后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的信息,稅務機關不予公開。(七)進一步規范向社會公布的失信信息。為保障稅務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在第十二條明確只公布違法行為發生時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實際責任人,不再公布對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負有直接責任的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和從業人員的基本信息。(八)明確規定申請提前停止公布的條件。為鼓勵失信主體主動糾正違法行為、積極承擔社會責任、重塑良好信用,在第十八條明確規定符合三類條件的失信主體,可以向稅務機關申請提前停止公布失信信息。(九)明確申請提前停止公布應提交的材料。為減輕當事人辦稅負擔,按照必要性原則,在第十九條明確了不同情形下當事人申請提前停止公布應提交的材料。(十)嚴格提前停止公布的審批程序。在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明確符合規定條件的失信主體申請提前停止公布的,稅務機關經報規定層級的局領導審批,審批通過的,應當在受理后15日內作出準予停止公布決定,并在5日內停止公布。(十一)增加不予提前停止公布的情形。為體現“寬嚴相濟”“過懲相當”,在第二十二條明確對五年內被確定為失信主體兩次以上和被確定為失信主體后因發生偷逃騙抗、虛開發票等稅收違法行為受到處理處罰的,不予提前停止公布。(十二)增加信用培訓的規定。在第二十四條規定稅務機關對申請提前停止公布的失信主體,可以組織其法定代表人、財務負責人等參加信用培訓,強化對失信主體的正面引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改《稅務規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辦法》的決定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3號全文有效2021.12.3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改〈稅務規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辦法〉的決定》,已經2021年12月27日國家稅務總局2021年度第3次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局長:王軍2021年12月31日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改《稅務規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辦法》的決定為進一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于進一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意見》,更好保護納稅人繳費人合法權益,國家稅務總局決定對《稅務規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辦法》作如下修改:一、將第四條修改為:“制定稅務規范性文件,應當充分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內容和要求,堅持科學、民主、公開、統一的原則,符合法律、法規、規章以及上級稅務規范性文件的規定,遵循本辦法規定的制定規則和制定程序。”二、將第十六條修改為:“各級稅務機關從事納稅服務和政策法規工作的部門或者人員(以下統稱納稅服務部門、政策法規部門)負責對稅務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包括權益性審核、合法性審核、世界貿易組織規則合規性評估。其中納稅服務部門負責權益性審核;政策法規部門負責合法性審核和世界貿易組織規則合規性評估。“未經納稅服務部門和政策法規部門審查的稅務規范性文件,辦公廳(室)不予核稿,制定機關負責人不予簽發。”三、將第十七條靠前款修改為:“起草稅務規范性文件,起草部門應當深入調查研究,總結實踐經驗,聽取基層稅務機關意見。起草與稅務行政相對人生產經營密切相關的稅務規范性文件,起草部門應當聽取稅務行政相對人代表和行業協會商會的意見。起草部門可以邀請納稅服務部門和政策法規部門共同聽取意見。”四、將第十九條靠前款修改為:“稅務規范性文件送審稿應當由起草部門負責人簽署后,依次送交納稅服務部門和政策法規部門審查。”將第二款修改為:“送審稿內容涉及征管業務及其工作流程的,應當于送交審查前會簽征管科技部門;涉及其他業務主管部門工作的,應當于送交審查前會簽相關業務主管部門;未按規定會簽的,納稅服務部門和政策法規部門不予審查。”五、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二條:“納稅服務部門應當就下列事項進行權益性審核:“(一)是否無法律法規依據減損稅務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利和利益,或者增加其義務,主要涉及業務辦理環節、報送資料、管理事項等方面;“(二)是否存在泄露稅務行政相對人稅費保密信息風險。“對審核中發現的明顯不適當的規定,納稅服務部門可以提出刪除或者修改的建議。“納稅服務部門審核過程中認為有必要的,可以通過召開座談會、論證會等形式聽取相關各方意見。”六、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三條:“納稅服務部門進行權益性審核,根據不同情況提出審核意見:“(一)認為送審稿不存在無法律法規依據減損稅務行政相對人權益或者增加其負擔的情形的,提出審核通過意見;“(二)認為送審稿減損稅務行政相對人權益或者增加其負擔的理由不充分,經協商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提出書面審核意見并退回起草部門。”七、將第二十五條改為第二十七條,修改為:“送審稿經納稅服務部門和政策法規部門審查通過的,按公文處理程序報制定機關負責人簽發。”八、將第二十六條改為第二十八條,修改為:“送審稿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對稅務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稅務管理產生重大影響的,經納稅服務部門和政策法規部門審查通過后,起草部門應當提請集體審議。納稅服務部門或者政策法規部門在審查時,認為稅務規范性文件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對稅務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稅務管理產生重大影響的,可以建議起草部門提請集體審議。”九、將第二十七條改為第二十九條,修改為:“稅務機關牽頭與其他機關聯合制定規范性文件,省以下稅務機關代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政府起草涉及稅務行政相對人權利義務的文件,業務主管部門應當將文件送審稿或者會簽文本送交納稅服務部門和政策法規部門審查。“經其他機關會簽后,文件內容有實質性變動的,起草部門應當重新送交納稅服務部門和政策法規部門審查。“其他機關牽頭與稅務機關聯合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參照本條靠前款規定執行。”十、將第三十條改為第三十二條,靠前款修改為:“制定機關的起草部門、納稅服務部門和政策法規部門應當及時跟蹤了解稅務規范性文件的施行情況。”十一、將第三十四條改為第三十六條,修改為:“上一級稅務機關的政策法規部門具體負責稅務規范性文件備案登記、合法性審核和世界貿易組織規則合規性評估,會同納稅服務部門負責督促整改和考核工作;納稅服務部門負責稅務規范性文件權益性審核工作;業務主管部門承擔其職能范圍內的稅務規范性文件審查工作,并按照規定時限向政策法規部門送交審查意見。”十二、將第三十七條改為第三十九條,修改為:“上一級稅務機關對報送備案的稅務規范性文件,應當就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所列事項以及是否符合世界貿易組織規則進行審查。”此外,對條文順序和個別文字作相應調整和修改。本決定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稅務規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稅務規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辦法(2017年5月16日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1號公布,根據2019年11月26日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0號靠前次修正,根據2021年12月31日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3號第二次修正)靠前章? 總則靠前條? 為了規范稅務規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工作,落實稅收法定原則,建設規范統一的稅收法律制度體系,優化稅務執法方式,促進稅務機關依法行政,保障稅務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規章制定程序條例》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結合稅務機關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稅務規范性文件,是指縣以上稅務機關依照法定職權和規定程序制定并發布的,影響納稅人、繳費人、扣繳義務人等稅務行政相對人權利、義務,在本轄區內具有普遍約束力并在一定期限內反復適用的文件。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的稅務部門規章,不屬于本辦法所稱的稅務規范性文件。第三條? 稅務規范性文件的起草、審查、決定、發布、備案、清理等工作,適用本辦法。第四條? 制定稅務規范性文件,應當充分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內容和要求,堅持科學、民主、公開、統一的原則,符合法律、法規、規章以及上級稅務規范性文件的規定,遵循本辦法規定的制定規則和制定程序。第五條? 稅務規范性文件不得設定稅收開征、停征、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事項,不得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事業性收費以及其他不得由稅務規范性文件設定的事項。第六條? 縣稅務機關制定稅務規范性文件,應當依據法律、法規、規章或者省以上稅務機關稅務規范性文件的明確授權;沒有授權又確需制定稅務規范性文件的,應當提請上一級稅務機關制定。各級稅務機關的內設機構、派出機構和臨時性機構,不得以自己的名義制定稅務規范性文件。第二章? 制定規則第七條? 稅務規范性文件可以使用“辦法”“規定”“規程”“規則”等名稱,但是不得稱“條例”“實施細則”“通知”“批復”等。上級稅務機關對下級稅務機關有關特定稅務行政相對人的特定事項如何適用法律、法規、規章或者稅務規范性文件的請示所作的批復,需要普遍適用的,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制定規則和制定程序另行制定稅務規范性文件。第八條? 稅務規范性文件應當根據需要,明確制定目的和依據、適用范圍和主體、權利義務、具體規范、操作程序、施行日期或者有效期限等事項。第九條? 制定稅務規范性文件,應當做到內容具體、明確,內在邏輯嚴密,語言規范、簡潔、準確,避免產生歧義,具有可操作性。第十條? 稅務規范性文件可以采用條文式或者段落式表述。采用條文式表述的稅務規范性文件,需要分章、節、條、款、項、目的,章、節應當有標題,章、節、條的序號用中文數字依次表述;款不編序號;項的序號用中文數字加括號依次表述;目的序號用阿拉伯數字依次表述。第十一條? 上級稅務機關需要下級稅務機關對規章和稅務規范性文件細化具體操作規定的,可以授權下級稅務機關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被授權稅務機關不得將被授予的權力轉授給其他機關。第十二條? 稅務規范性文件由制定機關負責解釋。制定機關不得將稅務規范性文件的解釋權授予本級機關的內設機構或者下級稅務機關。稅務規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制定機關應當及時作出解釋:(一)稅務規范性文件的規定需要進一步明確具體含義的;(二)稅務規范性文件制定后出現新的情況,需要明確適用依據的。下級稅務機關在適用上級稅務機關制定的稅務規范性文件時認為存在本條第二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提請制定機關解釋。第十三條? 稅務規范性文件不得溯及既往,但是為了更好地保護稅務行政相對人權利和利益而作出的特別規定除外。第十四條? 稅務規范性文件應當自發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稅務規范性文件發布后不立即施行將有礙執行的,可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與法律、法規、規章或者上級機關決定配套實施的稅務規范性文件,其施行日期需要與前述文件保持一致的,不受本條靠前款、第二款時限規定的限制。第三章? 制定程序第十五條? 稅務規范性文件由制定機關業務主管部門負責起草。內容涉及兩個或者兩個以上部門的,由制定機關負責人指定牽頭起草部門。第十六條? 各級稅務機關從事納稅服務和政策法規工作的部門或者人員(以下統稱納稅服務部門、政策法規部門)負責對稅務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包括權益性審核、合法性審核、世界貿易組織規則合規性評估。其中納稅服務部門負責權益性審核;政策法規部門負責合法性審核和世界貿易組織規則合規性評估。未經納稅服務部門和政策法規部門審查的稅務規范性文件,辦公廳(室)不予核稿,制定機關負責人不予簽發。第十七條? 起草稅務規范性文件,起草部門應當深入調查研究,總結實踐經驗,聽取基層稅務機關意見。起草與稅務行政相對人生產經營密切相關的稅務規范性文件,起草部門應當聽取稅務行政相對人代表和行業協會商會的意見。起草部門可以邀請納稅服務部門和政策法規部門共同聽取意見。聽取意見可以采取書面、網絡征求意見,或者召開座談會、論證會等多種形式。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對涉及稅務行政相對人切身利益或者對其權利義務可能產生重大影響的稅務規范性文件,起草部門應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法律、行政法規對規范性文件公開征求意見期限有明確規定的,從其規定。第十八條? 起草稅務規范性文件,應當明確列舉擬清理文件的名稱、文號以及條款,避免與本機關已發布的稅務規范性文件相矛盾。同一事項已由多個稅務規范性文件作出規定的,起草部門在起草同類文件時,應當對有關文件進行歸并、整合。第十九條? 稅務規范性文件送審稿應當由起草部門負責人簽署后,依次送交納稅服務部門和政策法規部門審查。送審稿內容涉及征管業務及其工作流程的,應當于送交審查前會簽征管科技部門;涉及其他業務主管部門工作的,應當于送交審查前會簽相關業務主管部門;未按規定會簽的,納稅服務部門和政策法規部門不予審查。起草部門認定送審稿屬于重要文件的,應當注明“請主要負責人會簽”。第二十條? 起草部門將送審稿送交審查時,應當一并提供下列材料:(一)起草說明,包括制定目的、制定依據、必要性與可行性、起草過程、征求意見以及采納情況、對稅務行政相對人權利和利益可能產生影響的評估情況、施行日期的說明、相關文件銜接處理情況以及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二)稅務規范性文件解讀稿,包括文件出臺的背景、意義,文件內容的重點、理解的難點、必要的舉例說明和落實的措施要求等;(三)作為制定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以及稅務規范性文件紙質或者電子文本;(四)會簽單位意見以及采納情況;(五)其他相關材料。按照規定應當對送審稿進行公平競爭審查的,起草部門應當提供相關審查材料。第二十一條? 制定內容簡單的稅務規范性文件,起草部門在征求意見、提供材料等方面可以從簡適用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二十條的規定。從簡適用第二十條的,不得缺少起草說明和稅務規范性文件解讀稿。第二十二條? 納稅服務部門應當就下列事項進行權益性審核:(一)是否無法律法規依據減損稅務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利和利益,或者增加其義務,主要涉及業務辦理環節、報送資料、管理事項等方面;(二)是否存在泄露稅務行政相對人稅費保密信息風險。對審核中發現的明顯不適當的規定,納稅服務部門可以提出刪除或者修改的建議。納稅服務部門審核過程中認為有必要的,可以通過召開座談會、論證會等形式聽取相關各方意見。第二十三條? 納稅服務部門進行權益性審核,根據不同情況提出審核意見:(一)認為送審稿不存在無法律法規依據減損稅務行政相對人權益或者增加其負擔的情形的,提出審核通過意見;(二)認為送審稿減損稅務行政相對人權益或者增加其負擔的理由不充分,經協商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提出書面審核意見并退回起草部門。第二十四條? 政策法規部門應當就下列事項進行合法性審核:(一)是否超越法定權限;(二)是否具有法定依據;(三)是否違反法律、法規、規章以及上級稅務機關稅務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四)是否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事業性收費以及其他不得由稅務規范性文件設定的事項;(五)是否違法、違規減損稅務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利和利益,或者違法、違規增加其義務;(六)是否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制定規則或者程序;(七)是否與本機關制定的其他稅務規范性文件進行銜接。對審核中發現的明顯不適當的規定,政策法規部門可以提出刪除或者修改的建議。政策法規部門審核過程中認為有必要的,可以通過召開座談會、論證會等形式聽取相關各方意見。第二十五條? 政策法規部門進行合法性審核,根據不同情況提出審核意見:(一)認為送審稿沒有問題或者經過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提出審核通過意見;(二)認為起草部門應當補充征求意見,或者對重大分歧意見沒有合理說明的,退回起草部門補充征求意見或者作出進一步說明;(三)認為送審稿存在問題,經協商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提出書面審核意見后,退回起草部門。第二十六條? 政策法規部門應當根據世界貿易組織規則對送審稿進行合規性評估,并提出評估意見。第二十七條? 送審稿經納稅服務部門和政策法規部門審查通過的,按公文處理程序報制定機關負責人簽發。第二十八條? 送審稿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對稅務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稅務管理產生重大影響的,經納稅服務部門和政策法規部門審查通過后,起草部門應當提請集體審議。納稅服務部門或者政策法規部門在審查時,認為稅務規范性文件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對稅務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稅務管理產生重大影響的,可以建議起草部門提請集體審議。第二十九條? 稅務機關牽頭與其他機關聯合制定規范性文件,省以下稅務機關代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政府起草涉及稅務行政相對人權利義務的文件,業務主管部門應當將文件送審稿或者會簽文本送交納稅服務部門和政策法規部門審查。經其他機關會簽后,文件內容有實質性變動的,起草部門應當重新送交納稅服務部門和政策法規部門審查。其他機關牽頭與稅務機關聯合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參照本條靠前款規定執行。第三十條? 稅務規范性文件應當以公告形式發布;未以公告形式發布的,不得作為稅務機關執法依據。第三十一條? 制定機關應當及時在本級政府公報、稅務部門公報、本轄區范圍內公開發行的報紙或者在政府網站、稅務機關網站上刊登稅務規范性文件。不具備本條靠前款所述發布條件的稅務機關,應當通過公告欄或者宣傳材料等形式,在辦稅服務廳等公共場所及時發布稅務規范性文件。第三十二條? 制定機關的起草部門、納稅服務部門和政策法規部門應當及時跟蹤了解稅務規范性文件的施行情況。對實施機關或者稅務行政相對人反映存在問題的稅務規范性文件,制定機關應當進行認真分析評估,并及時研究提出處理意見。第四章? 備案審查第三十三條? 稅務規范性文件應當備案審查,實行有件必備、有備必審、有錯必糾。第三十四條? 省以下稅務機關的稅務規范性文件應當自發布之日起30日內向上一級稅務機關報送備案。省稅務機關應當于每年3月1日前向國家稅務總局報送上一年度本轄區內稅務機關發布的稅務規范性文件目錄。第三十五條? 報送稅務規范性文件備案,應當提交備案報告和以下材料的電子文本:(一)稅務規范性文件備案報告表;(二)稅務規范性文件;(三)起草說明;(四)稅務規范性文件解讀稿。第三十六條? 上一級稅務機關的政策法規部門具體負責稅務規范性文件備案登記、合法性審核和世界貿易組織規則合規性評估,會同納稅服務部門負責督促整改和考核工作;納稅服務部門負責稅務規范性文件權益性審核工作;業務主管部門承擔其職能范圍內的稅務規范性文件審查工作,并按照規定時限向政策法規部門送交審查意見。第三十七條? 報送備案的稅務規范性文件資料齊全的,上一級稅務機關政策法規部門予以備案登記;資料不齊全的,通知制定機關限期補充報送。第三十八條? 上一級稅務機關對報送備案的稅務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時,可以征求相關部門意見;需要了解相關情況的,可以要求制定機關提交情況說明或者補充材料。第三十九條? 上一級稅務機關對報送備案的稅務規范性文件,應當就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所列事項以及是否符合世界貿易組織規則進行審查。第四十條? 上一級稅務機關審查發現報送備案的稅務規范性文件存在問題需要糾正或者補正的,應當通知制定機關在規定的時限內糾正或者補正。制定機關應當按期糾正或者補正,并于規定時限屆滿之日起30日內,將處理情況報告上一級稅務機關。第四十一條? 對未報送備案或者不按時報送備案的,上一級稅務機關應當要求制定機關限期報送;逾期仍不報送的,予以通報,并責令限期改正。第四十二條? 稅務行政相對人認為稅務規范性文件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或者上級稅務規范性文件規定的,可以向制定機關或者其上一級稅務機關書面提出審查的建議,制定機關或者其上一級稅務機關應當依法及時研究處理。有稅務規范性文件制定權的稅務機關應當建立書面審查建議的處理制度和工作機制。第五章? 文件清理第四十三條? 制定機關應當及時對稅務規范性文件進行清理,形成文件清理長效機制。清理采取日常清理和集中清理相結合的方法。第四十四條? 日常清理由業務主管部門負責。??業務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立法變化以及稅務工作發展需要,對稅務規范性文件進行及時清理。第四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制定機關應當進行集中清理:(一)上級機關部署的;(二)新的法律、法規頒布或者法律、法規進行重大修改,對稅務執法產生普遍影響的。第四十六條? 集中清理由政策法規部門負責牽頭組織,業務主管部門分工負責。業務主管部門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列出需要清理的稅務規范性文件目錄,并提出清理意見;政策法規部門應當對業務主管部門提出的文件目錄以及清理意見進行匯總、審查后,提請集體討論決定。清理過程中,業務主管部門和政策法規部門應當聽取有關各方意見。第四十七條? 對清理中發現存在問題的稅務規范性文件,制定機關應當分類處理:(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宣布失效:1.調整對象滅失;2.不需要繼續執行的。(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宣布廢止:1.違反上位法規定的;2.已被新的規定替代的;3.明顯不適應現實需要的。(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修改:1.與本機關稅務規范性文件相矛盾的;2.與本機關稅務規范性文件相重復的;3.存在漏洞或者難以執行的。稅務規范性文件部分內容被修改的,應當全文發布修改后的稅務規范性文件。第四十八條? 制定機關應當及時發布日常清理結果;在集中清理結束后,應當統一發布失效、廢止的稅務規范性文件目錄。上級稅務機關發布清理結果后,下級稅務機關應當及時對本機關制定的稅務規范性文件相應進行清理。?第六章? 附則第四十九條? 稅務規范性文件的解釋、修改或者廢止,參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第五十條? 各級稅務機關在稅務規范性文件制定管理過程中,應當充分發揮公職律師的作用。各級稅務機關負有督察內審職責的部門應當加強對稅務規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工作的監督。第五十一條? 稅務規范性文件合規性評估的具體實施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另行制定。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稅收規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0號公布)同時廢止。關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改〈稅務規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辦法〉的決定》的解讀2021年12月31日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近日,國家稅務總局公布了《關于修改〈稅務規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辦法〉的決定》(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3號),現就有關事項解讀如下:一、修改《稅務規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辦法》的背景為深入貫徹落實中辦、國辦印發的《關于進一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結合開展黨史學習教育,嚴格規范稅務執法行為,維護納稅人繳費人合法權益,根據2021年“我為納稅人繳費人辦實事暨便民辦稅春風行動”關于建立稅務規范性文件權益性審核機制的安排,稅務總局組織對《稅務規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1號公布,第50號修改,以下簡稱《文件辦法》)進行了修改。2021年9月,中央宣傳部等四部門印發《關于建立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入法入規協調機制的意見(試行)》,為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相關要求,對《文件辦法》相關條款進行修改。二、修改的必要性習近平總書記強調,推進全面依法治國,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權益。建立稅務規范性文件權益性審核機制,對嚴格規范稅務執法行為、維護納稅人繳費人合法權益、營造良好稅收營商環境有重要意義。(一)建立稅務規范性文件權益性審核機制,是稅務部門踐行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全心全意服務納稅人繳費人的必然要求。稅務部門貫徹落實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就是要把服務納稅人繳費人作為中心,維護好納稅人繳費人合法權益。2021年以來,稅務總局扎實推進黨史學習教育,在“我為納稅人繳費人辦實事暨便民辦稅春風行動”中,明確提出建立稅務規范性文件權益性審核機制,這將使納稅人繳費人權益保護工作貫穿政策措施制定、執行、監督全過程,更好維護納稅人繳費人合法權益。(二)建立稅務規范性文件權益性審核機制,是全面落實《意見》的具體體現。制定稅務規范性文件是稅務機關執行稅收法律法規的重要方式,對行政相對人權益有重大影響。《意見》對嚴格規范稅務執法行為、減輕辦稅繳費負擔、維護納稅人繳費人合法權益提出了一系列明確要求。建立規范性文件權益性審核機制,就是推動《意見》有關任務落實落地,維護納稅人繳費人合法權益的具體舉措。(三)建立稅務規范性文件權益性審核機制,是持續深化稅務系統“放管服”改革、優化稅收營商環境的重要舉措。為深入貫徹黨中央、國務院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決策部署,稅務部門持續減少審批事項和精簡流程資料,構建“信用+風險”新型動態監管機制,推進納稅繳費便利化改革等,得到納稅人繳費人普遍好評。建立稅務規范性文件權益性審核機制,從保護納稅人繳費人權益視角對業務辦理流程、報送資料以及管理要求等方面進行審核,將有利于鞏固和完善稅務系統“放管服”改革成果,推動稅收營商環境持續優化。三、修改的主要內容(一)明確制定稅務規范性文件要充分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內容和要求。《文件辦法》第四條規定“制定稅務規范性文件,應當充分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內容和要求,堅持科學、民主、公開、統一的原則,符合法律、法規、規章以及上級稅務規范性文件的規定,遵循本辦法規定的制定規則和制定程序。”(二)明確各級稅務機關納稅服務部門具體負責權益性審核。《文件辦法》第十六條規定“各級稅務機關從事納稅服務和政策法規工作的部門或者人員(以下統稱納稅服務部門、政策法規部門)負責對稅務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包括權益性審核、合法性審核、世界貿易組織規則合規性評估。其中納稅服務部門負責權益性審核;政策法規部門負責合法性審核和世界貿易組織規則合規性評估。未經納稅服務部門和政策法規部門審查的稅務規范性文件,辦公廳(室)不予核稿,制定機關負責人不予簽發。”(三)做好權益性審核與合法性審核的銜接。結合目前的公文處理流程,明確稅務規范性文件送審稿由起草部門先根據規定會簽相關部門,再依次送交納稅服務部門和政策法規部門審查。(《文件辦法》第十九條)(四)規定權益性審核的具體事項和處理方式。納稅服務部門權益性審核的事項包括:1.是否無法律法規依據減損稅務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利和利益,或者增加其義務,主要涉及業務辦理環節、報送資料、管理事項等方面;2.是否存在泄露稅務行政相對人稅費保密信息風險。此外,對審核中發現的明顯不適當的規定,納稅服務部門可以提出刪除或者修改的建議。(《文件辦法》第二十二條)納稅服務部門進行權益性審核,根據不同情況提出審核意見:1.認為送審稿不存在無法律法規依據減損稅務行政相對人權益或者增加其負擔的情形的,提出審核通過意見;2.認為送審稿減損稅務行政相對人權益或者增加其負擔的理由不充分,經協商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提出書面審核意見并退回起草部門。(《文件辦法》第二十三條)(五)將省以下稅務機關代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政府起草涉及稅務行政相對人權利義務的文件,以及其他機關牽頭與稅務機關聯合制定的規范性文件也納入權益性審核范圍。考慮到上述文件涉及到相對人權利義務,因此有必要將其納入權益性審核范圍。(《文件辦法》第二十九條)(六)明確備案審查包括權益性審核并細化相關部門的具體職責。明確上級稅務機關的政策法規部門負責稅務規范性文件備案登記、合法性審核和世界貿易組織規則合規性評估,會同納稅服務部門負責督促整改和考核工作;納稅服務部門負責稅務規范性文件權益性審核工作;業務主管部門承擔其職能范圍內的稅務規范性文件審查工作,并按照規定時限向政策法規部門送交審查意見。(《文件辦法》第三十六條)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41號全文有效2021.12.30為貫徹落實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意見》有關要求,深化“放管服”改革,現就權益性投資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持有股權、股票、合伙企業財產份額等權益性投資的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以下簡稱獨資合伙企業),一律適用查賬征收方式計征個人所得稅。 二、獨資合伙企業應自持有上述權益性投資之日起30日內,主動向稅務機關報送持有權益性投資的情況;公告實施前獨資合伙企業已持有權益性投資的,應當在2022年1月30日前向稅務機關報送持有權益性投資的情況。稅務機關接到核定征收獨資合伙企業報送持有權益性投資情況的,調整其征收方式為查賬征收。 三、各級財政、稅務部門應做好服務輔導工作,積極引導獨資合伙企業建立健全賬簿、完善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制度、如實申報納稅。獨資合伙企業未如實報送持有權益性投資情況的,依據稅收征收管理法相關規定處理。 四、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2021年12月30日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保險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 37 號全文有效2021.12.22現將出口貨物保險有關增值稅政策公告如下:一、自2022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對境內單位和個人發生的下列跨境應稅行為免征增值稅:(一)以出口貨物為保險標的的產品責任保險;(二)以出口貨物為保險標的的產品質量保證保險。二、境內單位和個人發生上述跨境應稅行為的增值稅征收管理,按照現行跨境應稅行為增值稅免稅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三、此前已發生未處理的事項,按本公告規定執行;已繳納的相關稅款,不再退還。特此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2021年12月22日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實施外籍個人津補貼等有關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43號全文有效2021.12.31為進一步減輕納稅人負擔,現將延續實施有關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公告如下:《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后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規定的外籍個人有關津補貼優惠政策、中央企業負責人任期激勵單獨計稅優惠政策,執行期限延長至2023年12月31日。特此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2021年12月31日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實施全年一次性獎金等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42號全文有效2021.12.31為扎實做好“六保”工作,進一步減輕納稅人負擔,現將延續實施有關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公告如下:一、《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后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規定的全年一次性獎金單獨計稅優惠政策,執行期限延長至2023年12月31日;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單獨計稅優惠政策,執行期限延長至2022年12月31日。二、《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涉及有關政策問題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94號)規定的免于辦理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優惠政策,執行期限延長至2023年12月31日。特此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 2021年12月31日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完善資源綜合利用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40號全文有效2021.12.30??為推動資源綜合利用行業持續健康發展,現將有關增值稅政策公告如下:??一、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收購的再生資源,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依照3%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或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一)本公告所稱再生資源,是指在社會生產和生活消費過程中產生的,已經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價值,經過回收、加工處理,能夠使其重新獲得使用價值的各種廢棄物。其中,加工處理僅限于清洗、挑選、破碎、切割、拆解、打包等改變再生資源密度、濕度、長度、粗細、軟硬等物理性狀的簡單加工。??(二)納稅人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1.從事危險廢物收集的納稅人,應符合國家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的要求,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2.從事報廢機動車回收的納稅人,應符合國家商務主管部門出臺的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辦法要求,取得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資質認定證書。??3.除危險廢物、報廢機動車外,其他再生資源回收納稅人應符合國家商務主管部門出臺的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要求,進行市場主體登記,并在商務部門完成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備案。??(三)各級財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存在違法違規給予從事再生資源回收業務的納稅人財政返還、獎補行為的,依法追究相應責任。??二、除納稅人聘用的員工為本單位或者雇主提供的再生資源回收不征收增值稅外,納稅人發生的再生資源回收并銷售的業務,均應按照規定征免增值稅。??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自產的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提供資源綜合利用勞務(以下稱銷售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可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一)綜合利用的資源名稱、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名稱、技術標準和相關條件、退稅比例等按照本公告所附《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增值稅優惠目錄(2022年版)》)(以下稱《目錄》)的相關規定執行。??(二)納稅人從事《目錄》所列的資源綜合利用項目,其申請享受本公告規定的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時,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1.納稅人在境內收購的再生資源,應按規定從銷售方取得增值稅發票;適用免稅政策的,應按規定從銷售方取得增值稅普通發票。銷售方為依法依規無法申領發票的單位或者從事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自然人,應取得銷售方開具的收款憑證及收購方內部憑證,或者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本款所稱小額零星經營業務是指自然人從事應稅項目經營業務的銷售額不超過增值稅按次起征點的業務。??納稅人從境外收購的再生資源,應按規定取得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或者從銷售方取得具有發票性質的收款憑證、相關稅費繳納憑證。??納稅人應當取得上述發票或憑證而未取得的,該部分再生資源對應產品的銷售收入不得適用本公告的即征即退規定。??不得適用本公告即征即退規定的銷售收入=當期銷售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的銷售收入×(納稅人應當取得發票或憑證而未取得的購入再生資源成本÷當期購進再生資源的全部成本)。??納稅人應當在當期銷售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銷售收入中剔除不得適用即征即退政策部分的銷售收入后,計算可申請的即征即退稅額:??可申請退稅額=[(當期銷售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的銷售收入-不得適用即征即退規定的銷售收入)×適用稅率-當期即征即退項目的進項稅額]×對應的退稅比例??各級稅務機關要加強發票開具相關管理工作,納稅人應按規定及時開具、取得發票。??2.納稅人應建立再生資源收購臺賬,留存備查。臺賬內容包括:再生資源供貨方單位名稱或個人姓名及身份證號、再生資源名稱、數量、價格、結算方式、是否取得增值稅發票或符合規定的憑證等。納稅人現有賬冊、系統能夠包括上述內容的,無需單獨建立臺賬。??3.銷售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不屬于發展改革委《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中的淘汰類、限制類項目。??4.銷售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不屬于生態環境部《環境保護綜合名錄》中的“高污染、高環境風險”產品或重污染工藝。“高污染、高環境風險”產品,是指在《環境保護綜合名錄》中標注特性為“GHW/GHF”的產品,但納稅人生產銷售的資源綜合利用產品滿足“GHW/GHF”例外條款規定的技術和條件的除外。??5.綜合利用的資源,屬于生態環境部《國家危險廢物名錄》列明的危險廢物的,應當取得省級或市級生態環境部門頒發的《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且許可經營范圍包括該危險廢物的利用。??6.納稅信用級別不為C級或D級。??7.納稅人申請享受本公告規定的即征即退政策時,申請退稅稅款所屬期前6個月(含所屬期當期)不得發生下列情形:??(1)因違反生態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受到行政處罰(警告、通報批評或單次10萬元以下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除外;單次10萬元以下含本數,下同)。??(2)因違反稅收法律法規被稅務機關處罰(單次10萬元以下罰款除外),或發生騙取出口退稅、虛開發票的情形。??納稅人在辦理退稅事宜時,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其符合本條規定的上述條件以及《目錄》規定的技術標準和相關條件的書面聲明,并在書面聲明中如實注明未取得發票或相關憑證以及接受環保、稅收處罰等情況。未提供書面聲明的,稅務機關不得給予退稅。??(三)已享受本公告規定的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的納稅人,自不符合本公告“三”中第“(二)”部分規定的條件以及《目錄》規定的技術標準和相關條件的當月起,不再享受本公告規定的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四)已享受本公告規定的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的納稅人,在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后,出現本公告“三”中第“(二)”部分第“7”點規定情形的,自處罰決定作出的當月起6個月內不得享受本公告規定的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如納稅人連續12個月內發生兩次以上本公告“三”中第“(二)”部分第“7”點規定的情形,自第二次處罰決定作出的當月起36個月內不得享受本公告規定的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相關處罰決定被依法撤銷、變更、確認違法或者確認無效的,符合條件的納稅人可以重新申請辦理退稅事宜。??(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機關應于每年3月底之前在其網站上,將本地區上一年度所有享受本公告規定的增值稅即征即退或免稅政策的納稅人,按下列項目予以公示:納稅人名稱、納稅人識別號、綜合利用的資源名稱、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名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機關在對本地區上一年度享受本公告規定的增值稅即征即退或免稅政策的納稅人進行公示前,應會同本地區生態環境部門,再次核實納稅人受環保處罰情況。??四、納稅人從事《目錄》2.15“污水處理廠出水、工業排水(礦井水)、生活污水、垃圾處理廠滲透(濾)液等”項目、5.1“垃圾處理、污泥處理處置勞務”、5.2“污水處理勞務”項目,可適用本公告“三”規定的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也可選擇適用免征增值稅政策;一經選定,36個月內不得變更。選擇適用免稅政策的納稅人,應滿足本公告“三”有關規定以及《目錄》規定的技術標準和相關條件,相關資料留存備查。??五、按照本公告規定單個所屬期退稅金額超過500萬元的,主管稅務機關應在退稅完成后30個工作日內,將退稅資料送同級財政部門復查,財政部門逐級復查后,由省級財政部門送財政部當地監管局出具較終復查意見。復查工作應于退稅后3個月內完成,具體復查程序由財政部當地監管局會同省級財稅部門制定。??六、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納稅人應依法履行納稅義務。各級稅務機關要加強納稅申報、發票開具、即征即退等事項的管理工作,保障納稅人按規定及時辦理相關納稅事項。??七、本公告自2022年3月1日起執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增值稅優惠目錄〉的通知》(財稅〔2015〕78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資源綜合利用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90號)除“技術標準和相關條件”外同時廢止,“技術標準和相關條件”有關規定可繼續執行至2022年12月31日止。《目錄》所列的資源綜合利用項目適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如在執行過程中有更新、替換,統一按新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執行。??此前已發生未處理的事項,按本公告規定執行。已處理的事項,如執行完畢則不再調整;如納稅人受到環保、稅收處罰已停止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時間超過6個月但尚未執行完畢的,則自本公告執行的當月起,可重新申請享受即征即退政策;如納稅人受到環保、稅收處罰已停止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時間未超過6個月,則自6個月期滿后的次月起,可重新申請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特此公告。附件: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增值稅優惠目錄(2022年版)重大稅收違法失信主體信息公布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4號全文有效2021.12.31《重大稅收違法失信主體信息公布管理辦法》,已經2021年12月27日國家稅務總局2021年度第3次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局長:王軍2021年12月31日重大稅收違法失信主體信息公布管理辦法靠前章?總則靠前條 為了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于進一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意見》,維護正常稅收征收管理秩序,懲戒重大稅收違法失信行為,保障稅務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促進依法誠信納稅,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稅務機關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確定重大稅收違法失信主體,向社會公布失信信息,并將信息通報相關部門實施監管和聯合懲戒。第三條 重大稅收違法失信主體信息公布管理應當遵循依法行政、公平公正、統一規范、審慎適當的原則。第四條 各級稅務機關應當依法保護稅務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對重大稅收違法失信主體信息公布管理工作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個人信息,應當依法予以保密。第五條 稅務機關工作人員在重大稅收違法失信主體信息公布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第二章?失信主體的確定第六條 本辦法所稱“重大稅收違法失信主體”(以下簡稱失信主體)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或者其他涉稅當事人(以下簡稱當事人):(一)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100萬元以上,且任一年度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占當年各稅種應納稅總額10%以上的,或者采取前述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二)欠繳應納稅款,采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妨礙稅務機關追繳欠繳的稅款,欠繳稅款金額100萬元以上的;(三)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四)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五)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六)虛開增值稅普通發票100份以上或者金額400萬元以上的;(七)私自印制、偽造、變造發票,非法制造發票防偽專用品,偽造發票監制章的;(八)具有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取出口退稅、抗稅、虛開發票等行為,在稽查案件執行完畢前,不履行稅收義務并脫離稅務機關監管,經稅務機關檢查確認走逃(失聯)的;(九)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非法提供銀行賬戶、發票、證明或者其他方便,導致未繳、少繳稅款100萬元以上或者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十)稅務代理人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造成納稅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100萬元以上的;(十一)其他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社會危害性較大的稅收違法行為。第七條 稅務機關對當事人依法作出《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申請行政復議、未提起行政訴訟,或者申請行政復議,行政復議機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后,在法定期限內未提起行政訴訟,或者人民法院對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或行政復議決定作出生效判決、裁定后,有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確定其為失信主體。對移送公安機關的當事人,稅務機關在移送時已依法作出《稅務處理決定書》,未作出《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的,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申請行政復議、未提起行政訴訟,或者申請行政復議,行政復議機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后,在法定期限內未提起行政訴訟,或者人民法院對稅務處理決定或行政復議決定作出生效判決、裁定后,有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確定其為失信主體。第八條 稅務機關應當在作出確定失信主體決定前向當事人送達告知文書,告知其依法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告知文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一)當事人姓名或者名稱、有效身份證件號碼或者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地址。沒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以稅務機關賦予的納稅人識別號代替;(二)擬確定為失信主體的事由、依據;(三)擬向社會公布的失信信息;(四)擬通知相關部門采取失信懲戒措施提示;(五)當事人依法享有的相關權利;(六)其他相關事項。對納入納稅信用評價范圍的當事人,還應當告知其擬適用D級納稅人管理措施。第九條 當事人在稅務機關告知后5日內,可以書面或者口頭提出陳述、申辯意見。當事人口頭提出陳述、申辯意見的,稅務機關應當制作陳述申辯筆錄,并由當事人簽章。稅務機關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陳述、申辯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應當采納。第十條 經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稅務局局長或者其授權的稅務局領導批準,稅務機關在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期限屆滿,或者行政復議決定、人民法院判決或裁定生效后,于30日內制作失信主體確定文書,并依法送達當事人。失信主體確定文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一)當事人姓名或者名稱、有效身份證件號碼或者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地址。沒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以稅務機關賦予的納稅人識別號代替;(二)確定為失信主體的事由、依據;(三)向社會公布的失信信息提示;(四)相關部門采取失信懲戒措施提示;(五)當事人依法享有的相關權利;(六)其他相關事項。對納入納稅信用評價范圍的當事人,還應當包括適用D級納稅人管理措施提示。本條靠前款規定的時限不包括因其他方式無法送達,公告送達告知文書和確定文書的時間。第三章?信息公布第十一條 稅務機關應當在失信主體確定文書送達后的次月15日內,向社會公布下列信息:(一)失信主體基本情況;(二)失信主體的主要稅收違法事實;(三)稅務處理、稅務行政處罰決定及法律依據;(四)確定失信主體的稅務機關;(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公布的其他信息。對依法確定為國家秘密的信息,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公開的信息,以及公開后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的信息,稅務機關不予公開。第十二條 稅務機關按照本辦法第十一條靠前款靠前項規定向社會公布失信主體基本情況。失信主體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公布其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納稅人識別號)、注冊地址以及違法行為發生時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者經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確定的實際責任人的姓名、性別及身份證件號碼(隱去出生年、月、日號碼段);失信主體為自然人的,公布其姓名、性別、身份證件號碼(隱去出生年、月、日號碼段)。經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確定的實際責任人,與違法行為發生時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有涉案行為外,稅務機關只向社會公布實際責任人信息。第十三條 稅務機關應當通過國家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局網站向社會公布失信主體信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也可以通過稅務機關公告欄、報紙、廣播、電視、網絡媒體等途徑以及新聞發布會等形式向社會公布。國家稅務總局歸集各地稅務機關確定的失信主體信息,并提供至“信用中國”網站進行公開。第十四條 屬于本辦法第六條靠前項、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失信主體,在失信信息公布前按照《稅務處理決定書》《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繳清稅款、滯納金和罰款的,經稅務機關確認,不向社會公布其相關信息。屬于本辦法第六條第八項規定情形的失信主體,具有偷稅、逃避追繳欠稅行為的,按照前款規定處理。第十五條 稅務機關對按本辦法規定確定的失信主體,納入納稅信用評價范圍的,按照納稅信用管理規定,將其納稅信用級別判為D級,適用相應的D級納稅人管理措施。第十六條? 對按本辦法第十一條靠前款規定向社會公布信息的失信主體,稅務機關將失信信息提供給相關部門,由相關部門依法依規采取失信懲戒措施。第十七條 失信主體信息自公布之日起滿3年的,稅務機關在5日內停止信息公布。第四章?提前停止公布第十八條 失信信息公布期間,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失信主體或者其破產管理人可以向作出確定失信主體決定的稅務機關申請提前停止公布失信信息:(一)按照《稅務處理決定書》《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繳清(退)稅款、滯納金、罰款,且失信主體失信信息公布滿六個月的;(二)失信主體破產,人民法院出具批準重整計劃或認可和解協議的裁定書,稅務機關依法受償的;(三)在發生重大自然災害、公共衛生、社會安全等突發事件期間,因參與應急搶險救災、疫情防控、重大項目建設或者履行社會責任作出突出貢獻的。第十九條 按本辦法第十八條靠前項規定申請提前停止公布的,申請人應當提交停止公布失信信息申請表、誠信納稅承諾書。按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申請提前停止公布的,申請人應當提交停止公布失信信息申請表,人民法院出具的批準重整計劃或認可和解協議的裁定書。按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申請提前停止公布的,申請人應當提交停止公布失信信息申請表、誠信納稅承諾書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出具的有關材料。第二十條 稅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予以受理,并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第二十一條 受理申請后,稅務機關應當及時審核。符合本辦法第十八條靠前項規定條件的,經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稅務局局長或者其授權的稅務局領導批準,準予提前停止公布;符合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條件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局局長或者其授權的稅務局領導批準,準予提前停止公布。稅務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予以提前停止公布的決定,并告知申請人。對不予提前停止公布的,應當說明理由。第二十二條 失信主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提前停止公布:(一)被確定為失信主體后,因發生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取出口退稅、抗稅、虛開發票等稅收違法行為受到稅務處理或者行政處罰的;(二)五年內被確定為失信主體兩次以上的。申請人按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申請提前停止公布的,不受前款規定限制。第二十三條 稅務機關作出準予提前停止公布決定的,應當在5日內停止信息公布。第二十四條 稅務機關可以組織申請提前停止公布的失信主體法定代表人、財務負責人等參加信用培訓,開展依法誠信納稅教育。信用培訓不得收取任何費用。第五章?附則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規定的期間以日計算的,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休假日;期間以年、月計算的,到期月的對應日為期間的最后一日;沒有對應日的,月末日為期間的最后一日。期間開始的當日不計算在期間內。本辦法所稱“以上、日內”,包含本數(級)。第二十六條 國家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局可以依照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辦法〉的公告》(2018年第54號)同時廢止。關于《重大稅收違法失信主體信息公布管理辦法》的解讀2021年12月31日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 【字體:大 中 小】 打印本頁近日,國家稅務總局公布了《重大稅收違法失信主體信息公布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4號),現就有關事項解讀如下:一、修訂背景為貫徹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意見》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完善失信約束制度構建誠信建設長效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0〕49號),深入推進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管理工作,規范管理流程,約束行政權力,切實保護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更好發揮稅務誠信機制在激發市場活力、營造良好營商環境等方面職能作用,稅務總局對《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54號,以下簡稱原辦法)進行了修訂,并更名為《重大稅收違法失信主體信息公布管理辦法》,以部門規章的形式發布施行。2014年,稅務總局制定《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公布辦法(試行)》,2016年和2018年,稅務總局對該辦法進行了兩次修訂。實施以來,原辦法在震懾稅收違法行為和引導依法誠信納稅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取得了良好的效果。近年來,國務院對完善失信約束制度構建誠信建設長效機制作出新部署、提出新要求,原辦法在失信主體確定、修復程序規范等方面存在一些不足,有必要進行修訂完善。二、修訂原則(一)切實強化權利保障。把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貫穿于失信信息公布工作全過程。事前保障知情權,規定在作出確定失信主體的決定前,告知當事人相關事由、依據、擬采取的失信懲戒措施及依法享有的權利;事中保障異議權,及時復核當事人提出的陳述、申辯意見;事后保障提前停止公布失信信息的申請權,及時受理審核并告知審核結果。(二)嚴格約束執法行為。全面規范失信主體確定、失信懲戒和提前停止公布失信信息工作的相關執法程序,明確各級稅務機關的職權,細化失信主體確定、信息公布、信用修復等環節工作流程,確保相關工作在法治軌道內運行。(三)著重解決實際問題。著重解決原辦法施行中存在的問題,如:適當提高部分納入失信主體的違法行為涉及金額標準,做到過罰相當;適應稅收征管新形勢,將違法的稅務代理人、協助偷騙稅的相關當事人等納入失信主體。三、修訂的重點內容本辦法分五章(總則、失信主體的確定、信息公布、提前停止公布、附則)共二十七條。主要修訂內容包括:(一)在立法宗旨中增加“保障稅務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的表述。在靠前條中將“保障稅務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作為立法宗旨之一,充分貫徹落實《關于進一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意見》提出的維護納稅人繳費人合法權益的要求。(二)增加對失信主體個人信息的保護。按照《優化營商環境條例》要求,在第四條明確稅務機關對在失信主體信息公布管理工作中知悉的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及個人信息依法保密。(三)明確失信主體的確定標準。充分考慮失信主體確定的一致性、合理性,在第六條關于失信主體確定標準規定中,把逃避追繳欠稅金額由10萬元提高至100萬元以上,把虛開增值稅普通發票金額提高至400萬元以上。同時,把不繳或少繳已扣、已收稅款且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扣繳義務人,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非法提供便利導致未繳、少繳稅款100萬元以上或者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涉稅當事人,以及造成納稅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100萬元以上的稅務代理人等四類稅收違法主體納入失信主體范圍。(四)明確保障當事人知情權和陳述申辯權的相關規定。在第八條規定稅務機關應當在確定失信主體前告知當事人享有的法定權利,在第九條增加及時復核當事人陳述申辯意見的規定,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五)增加確定失信主體和公布失信主體信息的時限規定。在第十條明確稅務機關在相關期限屆滿或者相關文書生效后30日內制作失信主體確定文書,在第十一條規定稅務機關應當在失信主體確定文書送達后次月15日內,向社會公布失信信息。(六)增加不予公開失信主體的情形。在第十一條規定公開失信主體的例外情形,即依法確定為國家秘密的信息,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公開的信息,以及公開后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的信息,稅務機關不予公開。(七)進一步規范向社會公布的失信信息。為保障稅務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在第十二條明確只公布違法行為發生時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實際責任人,不再公布對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負有直接責任的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和從業人員的基本信息。(八)明確規定申請提前停止公布的條件。為鼓勵失信主體主動糾正違法行為、積極承擔社會責任、重塑良好信用,在第十八條明確規定符合三類條件的失信主體,可以向稅務機關申請提前停止公布失信信息。(九)明確申請提前停止公布應提交的材料。為減輕當事人辦稅負擔,按照必要性原則,在第十九條明確了不同情形下當事人申請提前停止公布應提交的材料。(十)嚴格提前停止公布的審批程序。在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明確符合規定條件的失信主體申請提前停止公布的,稅務機關經報規定層級的局領導審批,審批通過的,應當在受理后15日內作出準予停止公布決定,并在5日內停止公布。(十一)增加不予提前停止公布的情形。為體現“寬嚴相濟”“過懲相當”,在第二十二條明確對五年內被確定為失信主體兩次以上和被確定為失信主體后因發生偷逃騙抗、虛開發票等稅收違法行為受到處理處罰的,不予提前停止公布。(十二)增加信用培訓的規定。在第二十四條規定稅務機關對申請提前停止公布的失信主體,可以組織其法定代表人、財務負責人等參加信用培訓,強化對失信主體的正面引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改《稅務規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辦法》的決定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3號全文有效2021.12.3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改〈稅務規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辦法〉的決定》,已經2021年12月27日國家稅務總局2021年度第3次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局長:王軍2021年12月31日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改《稅務規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辦法》的決定為進一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于進一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意見》,更好保護納稅人繳費人合法權益,國家稅務總局決定對《稅務規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辦法》作如下修改:一、將第四條修改為:“制定稅務規范性文件,應當充分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內容和要求,堅持科學、民主、公開、統一的原則,符合法律、法規、規章以及上級稅務規范性文件的規定,遵循本辦法規定的制定規則和制定程序。”二、將第十六條修改為:“各級稅務機關從事納稅服務和政策法規工作的部門或者人員(以下統稱納稅服務部門、政策法規部門)負責對稅務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包括權益性審核、合法性審核、世界貿易組織規則合規性評估。其中納稅服務部門負責權益性審核;政策法規部門負責合法性審核和世界貿易組織規則合規性評估。“未經納稅服務部門和政策法規部門審查的稅務規范性文件,辦公廳(室)不予核稿,制定機關負責人不予簽發。”三、將第十七條靠前款修改為:“起草稅務規范性文件,起草部門應當深入調查研究,總結實踐經驗,聽取基層稅務機關意見。起草與稅務行政相對人生產經營密切相關的稅務規范性文件,起草部門應當聽取稅務行政相對人代表和行業協會商會的意見。起草部門可以邀請納稅服務部門和政策法規部門共同聽取意見。”四、將第十九條靠前款修改為:“稅務規范性文件送審稿應當由起草部門負責人簽署后,依次送交納稅服務部門和政策法規部門審查。”將第二款修改為:“送審稿內容涉及征管業務及其工作流程的,應當于送交審查前會簽征管科技部門;涉及其他業務主管部門工作的,應當于送交審查前會簽相關業務主管部門;未按規定會簽的,納稅服務部門和政策法規部門不予審查。”五、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二條:“納稅服務部門應當就下列事項進行權益性審核:“(一)是否無法律法規依據減損稅務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利和利益,或者增加其義務,主要涉及業務辦理環節、報送資料、管理事項等方面;“(二)是否存在泄露稅務行政相對人稅費保密信息風險。“對審核中發現的明顯不適當的規定,納稅服務部門可以提出刪除或者修改的建議。“納稅服務部門審核過程中認為有必要的,可以通過召開座談會、論證會等形式聽取相關各方意見。”六、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三條:“納稅服務部門進行權益性審核,根據不同情況提出審核意見:“(一)認為送審稿不存在無法律法規依據減損稅務行政相對人權益或者增加其負擔的情形的,提出審核通過意見;“(二)認為送審稿減損稅務行政相對人權益或者增加其負擔的理由不充分,經協商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提出書面審核意見并退回起草部門。”七、將第二十五條改為第二十七條,修改為:“送審稿經納稅服務部門和政策法規部門審查通過的,按公文處理程序報制定機關負責人簽發。”八、將第二十六條改為第二十八條,修改為:“送審稿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對稅務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稅務管理產生重大影響的,經納稅服務部門和政策法規部門審查通過后,起草部門應當提請集體審議。納稅服務部門或者政策法規部門在審查時,認為稅務規范性文件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對稅務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稅務管理產生重大影響的,可以建議起草部門提請集體審議。”九、將第二十七條改為第二十九條,修改為:“稅務機關牽頭與其他機關聯合制定規范性文件,省以下稅務機關代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政府起草涉及稅務行政相對人權利義務的文件,業務主管部門應當將文件送審稿或者會簽文本送交納稅服務部門和政策法規部門審查。“經其他機關會簽后,文件內容有實質性變動的,起草部門應當重新送交納稅服務部門和政策法規部門審查。“其他機關牽頭與稅務機關聯合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參照本條靠前款規定執行。”十、將第三十條改為第三十二條,靠前款修改為:“制定機關的起草部門、納稅服務部門和政策法規部門應當及時跟蹤了解稅務規范性文件的施行情況。”十一、將第三十四條改為第三十六條,修改為:“上一級稅務機關的政策法規部門具體負責稅務規范性文件備案登記、合法性審核和世界貿易組織規則合規性評估,會同納稅服務部門負責督促整改和考核工作;納稅服務部門負責稅務規范性文件權益性審核工作;業務主管部門承擔其職能范圍內的稅務規范性文件審查工作,并按照規定時限向政策法規部門送交審查意見。”十二、將第三十七條改為第三十九條,修改為:“上一級稅務機關對報送備案的稅務規范性文件,應當就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所列事項以及是否符合世界貿易組織規則進行審查。”此外,對條文順序和個別文字作相應調整和修改。本決定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稅務規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稅務規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辦法(2017年5月16日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1號公布,根據2019年11月26日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0號靠前次修正,根據2021年12月31日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3號第二次修正)靠前章? 總則靠前條? 為了規范稅務規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工作,落實稅收法定原則,建設規范統一的稅收法律制度體系,優化稅務執法方式,促進稅務機關依法行政,保障稅務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規章制定程序條例》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結合稅務機關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稅務規范性文件,是指縣以上稅務機關依照法定職權和規定程序制定并發布的,影響納稅人、繳費人、扣繳義務人等稅務行政相對人權利、義務,在本轄區內具有普遍約束力并在一定期限內反復適用的文件。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的稅務部門規章,不屬于本辦法所稱的稅務規范性文件。第三條? 稅務規范性文件的起草、審查、決定、發布、備案、清理等工作,適用本辦法。第四條? 制定稅務規范性文件,應當充分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內容和要求,堅持科學、民主、公開、統一的原則,符合法律、法規、規章以及上級稅務規范性文件的規定,遵循本辦法規定的制定規則和制定程序。第五條? 稅務規范性文件不得設定稅收開征、停征、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事項,不得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事業性收費以及其他不得由稅務規范性文件設定的事項。第六條? 縣稅務機關制定稅務規范性文件,應當依據法律、法規、規章或者省以上稅務機關稅務規范性文件的明確授權;沒有授權又確需制定稅務規范性文件的,應當提請上一級稅務機關制定。各級稅務機關的內設機構、派出機構和臨時性機構,不得以自己的名義制定稅務規范性文件。第二章? 制定規則第七條? 稅務規范性文件可以使用“辦法”“規定”“規程”“規則”等名稱,但是不得稱“條例”“實施細則”“通知”“批復”等。上級稅務機關對下級稅務機關有關特定稅務行政相對人的特定事項如何適用法律、法規、規章或者稅務規范性文件的請示所作的批復,需要普遍適用的,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制定規則和制定程序另行制定稅務規范性文件。第八條? 稅務規范性文件應當根據需要,明確制定目的和依據、適用范圍和主體、權利義務、具體規范、操作程序、施行日期或者有效期限等事項。第九條? 制定稅務規范性文件,應當做到內容具體、明確,內在邏輯嚴密,語言規范、簡潔、準確,避免產生歧義,具有可操作性。第十條? 稅務規范性文件可以采用條文式或者段落式表述。采用條文式表述的稅務規范性文件,需要分章、節、條、款、項、目的,章、節應當有標題,章、節、條的序號用中文數字依次表述;款不編序號;項的序號用中文數字加括號依次表述;目的序號用阿拉伯數字依次表述。第十一條? 上級稅務機關需要下級稅務機關對規章和稅務規范性文件細化具體操作規定的,可以授權下級稅務機關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被授權稅務機關不得將被授予的權力轉授給其他機關。第十二條? 稅務規范性文件由制定機關負責解釋。制定機關不得將稅務規范性文件的解釋權授予本級機關的內設機構或者下級稅務機關。稅務規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制定機關應當及時作出解釋:(一)稅務規范性文件的規定需要進一步明確具體含義的;(二)稅務規范性文件制定后出現新的情況,需要明確適用依據的。下級稅務機關在適用上級稅務機關制定的稅務規范性文件時認為存在本條第二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提請制定機關解釋。第十三條? 稅務規范性文件不得溯及既往,但是為了更好地保護稅務行政相對人權利和利益而作出的特別規定除外。第十四條? 稅務規范性文件應當自發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稅務規范性文件發布后不立即施行將有礙執行的,可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與法律、法規、規章或者上級機關決定配套實施的稅務規范性文件,其施行日期需要與前述文件保持一致的,不受本條靠前款、第二款時限規定的限制。第三章? 制定程序第十五條? 稅務規范性文件由制定機關業務主管部門負責起草。內容涉及兩個或者兩個以上部門的,由制定機關負責人指定牽頭起草部門。第十六條? 各級稅務機關從事納稅服務和政策法規工作的部門或者人員(以下統稱納稅服務部門、政策法規部門)負責對稅務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包括權益性審核、合法性審核、世界貿易組織規則合規性評估。其中納稅服務部門負責權益性審核;政策法規部門負責合法性審核和世界貿易組織規則合規性評估。未經納稅服務部門和政策法規部門審查的稅務規范性文件,辦公廳(室)不予核稿,制定機關負責人不予簽發。第十七條? 起草稅務規范性文件,起草部門應當深入調查研究,總結實踐經驗,聽取基層稅務機關意見。起草與稅務行政相對人生產經營密切相關的稅務規范性文件,起草部門應當聽取稅務行政相對人代表和行業協會商會的意見。起草部門可以邀請納稅服務部門和政策法規部門共同聽取意見。聽取意見可以采取書面、網絡征求意見,或者召開座談會、論證會等多種形式。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對涉及稅務行政相對人切身利益或者對其權利義務可能產生重大影響的稅務規范性文件,起草部門應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法律、行政法規對規范性文件公開征求意見期限有明確規定的,從其規定。第十八條? 起草稅務規范性文件,應當明確列舉擬清理文件的名稱、文號以及條款,避免與本機關已發布的稅務規范性文件相矛盾。同一事項已由多個稅務規范性文件作出規定的,起草部門在起草同類文件時,應當對有關文件進行歸并、整合。第十九條? 稅務規范性文件送審稿應當由起草部門負責人簽署后,依次送交納稅服務部門和政策法規部門審查。送審稿內容涉及征管業務及其工作流程的,應當于送交審查前會簽征管科技部門;涉及其他業務主管部門工作的,應當于送交審查前會簽相關業務主管部門;未按規定會簽的,納稅服務部門和政策法規部門不予審查。起草部門認定送審稿屬于重要文件的,應當注明“請主要負責人會簽”。第二十條? 起草部門將送審稿送交審查時,應當一并提供下列材料:(一)起草說明,包括制定目的、制定依據、必要性與可行性、起草過程、征求意見以及采納情況、對稅務行政相對人權利和利益可能產生影響的評估情況、施行日期的說明、相關文件銜接處理情況以及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二)稅務規范性文件解讀稿,包括文件出臺的背景、意義,文件內容的重點、理解的難點、必要的舉例說明和落實的措施要求等;(三)作為制定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以及稅務規范性文件紙質或者電子文本;(四)會簽單位意見以及采納情況;(五)其他相關材料。按照規定應當對送審稿進行公平競爭審查的,起草部門應當提供相關審查材料。第二十一條? 制定內容簡單的稅務規范性文件,起草部門在征求意見、提供材料等方面可以從簡適用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二十條的規定。從簡適用第二十條的,不得缺少起草說明和稅務規范性文件解讀稿。第二十二條? 納稅服務部門應當就下列事項進行權益性審核:(一)是否無法律法規依據減損稅務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利和利益,或者增加其義務,主要涉及業務辦理環節、報送資料、管理事項等方面;(二)是否存在泄露稅務行政相對人稅費保密信息風險。對審核中發現的明顯不適當的規定,納稅服務部門可以提出刪除或者修改的建議。納稅服務部門審核過程中認為有必要的,可以通過召開座談會、論證會等形式聽取相關各方意見。第二十三條? 納稅服務部門進行權益性審核,根據不同情況提出審核意見:(一)認為送審稿不存在無法律法規依據減損稅務行政相對人權益或者增加其負擔的情形的,提出審核通過意見;(二)認為送審稿減損稅務行政相對人權益或者增加其負擔的理由不充分,經協商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提出書面審核意見并退回起草部門。第二十四條? 政策法規部門應當就下列事項進行合法性審核:(一)是否超越法定權限;(二)是否具有法定依據;(三)是否違反法律、法規、規章以及上級稅務機關稅務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四)是否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事業性收費以及其他不得由稅務規范性文件設定的事項;(五)是否違法、違規減損稅務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利和利益,或者違法、違規增加其義務;(六)是否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制定規則或者程序;(七)是否與本機關制定的其他稅務規范性文件進行銜接。對審核中發現的明顯不適當的規定,政策法規部門可以提出刪除或者修改的建議。政策法規部門審核過程中認為有必要的,可以通過召開座談會、論證會等形式聽取相關各方意見。第二十五條? 政策法規部門進行合法性審核,根據不同情況提出審核意見:(一)認為送審稿沒有問題或者經過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提出審核通過意見;(二)認為起草部門應當補充征求意見,或者對重大分歧意見沒有合理說明的,退回起草部門補充征求意見或者作出進一步說明;(三)認為送審稿存在問題,經協商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提出書面審核意見后,退回起草部門。第二十六條? 政策法規部門應當根據世界貿易組織規則對送審稿進行合規性評估,并提出評估意見。第二十七條? 送審稿經納稅服務部門和政策法規部門審查通過的,按公文處理程序報制定機關負責人簽發。第二十八條? 送審稿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對稅務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稅務管理產生重大影響的,經納稅服務部門和政策法規部門審查通過后,起草部門應當提請集體審議。納稅服務部門或者政策法規部門在審查時,認為稅務規范性文件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對稅務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稅務管理產生重大影響的,可以建議起草部門提請集體審議。第二十九條? 稅務機關牽頭與其他機關聯合制定規范性文件,省以下稅務機關代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政府起草涉及稅務行政相對人權利義務的文件,業務主管部門應當將文件送審稿或者會簽文本送交納稅服務部門和政策法規部門審查。經其他機關會簽后,文件內容有實質性變動的,起草部門應當重新送交納稅服務部門和政策法規部門審查。其他機關牽頭與稅務機關聯合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參照本條靠前款規定執行。第三十條? 稅務規范性文件應當以公告形式發布;未以公告形式發布的,不得作為稅務機關執法依據。第三十一條? 制定機關應當及時在本級政府公報、稅務部門公報、本轄區范圍內公開發行的報紙或者在政府網站、稅務機關網站上刊登稅務規范性文件。不具備本條靠前款所述發布條件的稅務機關,應當通過公告欄或者宣傳材料等形式,在辦稅服務廳等公共場所及時發布稅務規范性文件。第三十二條? 制定機關的起草部門、納稅服務部門和政策法規部門應當及時跟蹤了解稅務規范性文件的施行情況。對實施機關或者稅務行政相對人反映存在問題的稅務規范性文件,制定機關應當進行認真分析評估,并及時研究提出處理意見。第四章? 備案審查第三十三條? 稅務規范性文件應當備案審查,實行有件必備、有備必審、有錯必糾。第三十四條? 省以下稅務機關的稅務規范性文件應當自發布之日起30日內向上一級稅務機關報送備案。省稅務機關應當于每年3月1日前向國家稅務總局報送上一年度本轄區內稅務機關發布的稅務規范性文件目錄。第三十五條? 報送稅務規范性文件備案,應當提交備案報告和以下材料的電子文本:(一)稅務規范性文件備案報告表;(二)稅務規范性文件;(三)起草說明;(四)稅務規范性文件解讀稿。第三十六條? 上一級稅務機關的政策法規部門具體負責稅務規范性文件備案登記、合法性審核和世界貿易組織規則合規性評估,會同納稅服務部門負責督促整改和考核工作;納稅服務部門負責稅務規范性文件權益性審核工作;業務主管部門承擔其職能范圍內的稅務規范性文件審查工作,并按照規定時限向政策法規部門送交審查意見。第三十七條? 報送備案的稅務規范性文件資料齊全的,上一級稅務機關政策法規部門予以備案登記;資料不齊全的,通知制定機關限期補充報送。第三十八條? 上一級稅務機關對報送備案的稅務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時,可以征求相關部門意見;需要了解相關情況的,可以要求制定機關提交情況說明或者補充材料。第三十九條? 上一級稅務機關對報送備案的稅務規范性文件,應當就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所列事項以及是否符合世界貿易組織規則進行審查。第四十條? 上一級稅務機關審查發現報送備案的稅務規范性文件存在問題需要糾正或者補正的,應當通知制定機關在規定的時限內糾正或者補正。制定機關應當按期糾正或者補正,并于規定時限屆滿之日起30日內,將處理情況報告上一級稅務機關。第四十一條? 對未報送備案或者不按時報送備案的,上一級稅務機關應當要求制定機關限期報送;逾期仍不報送的,予以通報,并責令限期改正。第四十二條? 稅務行政相對人認為稅務規范性文件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或者上級稅務規范性文件規定的,可以向制定機關或者其上一級稅務機關書面提出審查的建議,制定機關或者其上一級稅務機關應當依法及時研究處理。有稅務規范性文件制定權的稅務機關應當建立書面審查建議的處理制度和工作機制。第五章? 文件清理第四十三條? 制定機關應當及時對稅務規范性文件進行清理,形成文件清理長效機制。清理采取日常清理和集中清理相結合的方法。第四十四條? 日常清理由業務主管部門負責。??業務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立法變化以及稅務工作發展需要,對稅務規范性文件進行及時清理。第四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制定機關應當進行集中清理:(一)上級機關部署的;(二)新的法律、法規頒布或者法律、法規進行重大修改,對稅務執法產生普遍影響的。第四十六條? 集中清理由政策法規部門負責牽頭組織,業務主管部門分工負責。業務主管部門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列出需要清理的稅務規范性文件目錄,并提出清理意見;政策法規部門應當對業務主管部門提出的文件目錄以及清理意見進行匯總、審查后,提請集體討論決定。清理過程中,業務主管部門和政策法規部門應當聽取有關各方意見。第四十七條? 對清理中發現存在問題的稅務規范性文件,制定機關應當分類處理:(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宣布失效:1.調整對象滅失;2.不需要繼續執行的。(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宣布廢止:1.違反上位法規定的;2.已被新的規定替代的;3.明顯不適應現實需要的。(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修改:1.與本機關稅務規范性文件相矛盾的;2.與本機關稅務規范性文件相重復的;3.存在漏洞或者難以執行的。稅務規范性文件部分內容被修改的,應當全文發布修改后的稅務規范性文件。第四十八條? 制定機關應當及時發布日常清理結果;在集中清理結束后,應當統一發布失效、廢止的稅務規范性文件目錄。上級稅務機關發布清理結果后,下級稅務機關應當及時對本機關制定的稅務規范性文件相應進行清理。?第六章? 附則第四十九條? 稅務規范性文件的解釋、修改或者廢止,參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第五十條? 各級稅務機關在稅務規范性文件制定管理過程中,應當充分發揮公職律師的作用。各級稅務機關負有督察內審職責的部門應當加強對稅務規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工作的監督。第五十一條? 稅務規范性文件合規性評估的具體實施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另行制定。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稅收規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0號公布)同時廢止。關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改〈稅務規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辦法〉的決定》的解讀2021年12月31日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近日,國家稅務總局公布了《關于修改〈稅務規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辦法〉的決定》(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3號),現就有關事項解讀如下:一、修改《稅務規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辦法》的背景為深入貫徹落實中辦、國辦印發的《關于進一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結合開展黨史學習教育,嚴格規范稅務執法行為,維護納稅人繳費人合法權益,根據2021年“我為納稅人繳費人辦實事暨便民辦稅春風行動”關于建立稅務規范性文件權益性審核機制的安排,稅務總局組織對《稅務規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1號公布,第50號修改,以下簡稱《文件辦法》)進行了修改。2021年9月,中央宣傳部等四部門印發《關于建立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入法入規協調機制的意見(試行)》,為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相關要求,對《文件辦法》相關條款進行修改。二、修改的必要性習近平總書記強調,推進全面依法治國,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權益。建立稅務規范性文件權益性審核機制,對嚴格規范稅務執法行為、維護納稅人繳費人合法權益、營造良好稅收營商環境有重要意義。(一)建立稅務規范性文件權益性審核機制,是稅務部門踐行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全心全意服務納稅人繳費人的必然要求。稅務部門貫徹落實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就是要把服務納稅人繳費人作為中心,維護好納稅人繳費人合法權益。2021年以來,稅務總局扎實推進黨史學習教育,在“我為納稅人繳費人辦實事暨便民辦稅春風行動”中,明確提出建立稅務規范性文件權益性審核機制,這將使納稅人繳費人權益保護工作貫穿政策措施制定、執行、監督全過程,更好維護納稅人繳費人合法權益。(二)建立稅務規范性文件權益性審核機制,是全面落實《意見》的具體體現。制定稅務規范性文件是稅務機關執行稅收法律法規的重要方式,對行政相對人權益有重大影響。《意見》對嚴格規范稅務執法行為、減輕辦稅繳費負擔、維護納稅人繳費人合法權益提出了一系列明確要求。建立規范性文件權益性審核機制,就是推動《意見》有關任務落實落地,維護納稅人繳費人合法權益的具體舉措。(三)建立稅務規范性文件權益性審核機制,是持續深化稅務系統“放管服”改革、優化稅收營商環境的重要舉措。為深入貫徹黨中央、國務院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決策部署,稅務部門持續減少審批事項和精簡流程資料,構建“信用+風險”新型動態監管機制,推進納稅繳費便利化改革等,得到納稅人繳費人普遍好評。建立稅務規范性文件權益性審核機制,從保護納稅人繳費人權益視角對業務辦理流程、報送資料以及管理要求等方面進行審核,將有利于鞏固和完善稅務系統“放管服”改革成果,推動稅收營商環境持續優化。三、修改的主要內容(一)明確制定稅務規范性文件要充分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內容和要求。《文件辦法》第四條規定“制定稅務規范性文件,應當充分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內容和要求,堅持科學、民主、公開、統一的原則,符合法律、法規、規章以及上級稅務規范性文件的規定,遵循本辦法規定的制定規則和制定程序。”(二)明確各級稅務機關納稅服務部門具體負責權益性審核。《文件辦法》第十六條規定“各級稅務機關從事納稅服務和政策法規工作的部門或者人員(以下統稱納稅服務部門、政策法規部門)負責對稅務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包括權益性審核、合法性審核、世界貿易組織規則合規性評估。其中納稅服務部門負責權益性審核;政策法規部門負責合法性審核和世界貿易組織規則合規性評估。未經納稅服務部門和政策法規部門審查的稅務規范性文件,辦公廳(室)不予核稿,制定機關負責人不予簽發。”(三)做好權益性審核與合法性審核的銜接。結合目前的公文處理流程,明確稅務規范性文件送審稿由起草部門先根據規定會簽相關部門,再依次送交納稅服務部門和政策法規部門審查。(《文件辦法》第十九條)(四)規定權益性審核的具體事項和處理方式。納稅服務部門權益性審核的事項包括:1.是否無法律法規依據減損稅務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利和利益,或者增加其義務,主要涉及業務辦理環節、報送資料、管理事項等方面;2.是否存在泄露稅務行政相對人稅費保密信息風險。此外,對審核中發現的明顯不適當的規定,納稅服務部門可以提出刪除或者修改的建議。(《文件辦法》第二十二條)納稅服務部門進行權益性審核,根據不同情況提出審核意見:1.認為送審稿不存在無法律法規依據減損稅務行政相對人權益或者增加其負擔的情形的,提出審核通過意見;2.認為送審稿減損稅務行政相對人權益或者增加其負擔的理由不充分,經協商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提出書面審核意見并退回起草部門。(《文件辦法》第二十三條)(五)將省以下稅務機關代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政府起草涉及稅務行政相對人權利義務的文件,以及其他機關牽頭與稅務機關聯合制定的規范性文件也納入權益性審核范圍。考慮到上述文件涉及到相對人權利義務,因此有必要將其納入權益性審核范圍。(《文件辦法》第二十九條)(六)明確備案審查包括權益性審核并細化相關部門的具體職責。明確上級稅務機關的政策法規部門負責稅務規范性文件備案登記、合法性審核和世界貿易組織規則合規性評估,會同納稅服務部門負責督促整改和考核工作;納稅服務部門負責稅務規范性文件權益性審核工作;業務主管部門承擔其職能范圍內的稅務規范性文件審查工作,并按照規定時限向政策法規部門送交審查意見。(《文件辦法》第三十六條)